大陸L.ACE聯盟:違規轉會者必將受到重罰
發佈時間:2013年12月04日 11:07:31    作者:開心遊戲網    人氣:13353    進入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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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WE戰隊轉會風波在圈內鬧得沸沸揚揚。現在正值冬季轉會期間,戰隊有調整也無可厚非,但是有消息稱阿布強行違規帶走WE某兩名主力隊員,引起了熱議。無獨有偶,剛剛L.ACE聯盟就在其微博中發出了警告。

 

L.ACE聯盟:違規轉會者必將受到重罰

  「L.ACE2013-2014冬季轉會期已經開啟,請有意調整隊伍陣容的俱樂部嚴格遵守聯盟轉會制度,通過合理流程進行轉會操作,違規者必將重罰。」L.ACE聯盟表示。

  在這個非常時期發出這樣的公告,很難不讓玩家把這與「WE離隊」門事件聯繫起來,到底聯盟會不會在「TABE被禁」事件後又開出罰單,多玩英雄聯盟專區也會對事情表示關注。

聯盟轉會制度介紹

  一、俱樂部轉會制度

  1.1轉會期開始前各聯盟內俱樂部應將俱樂部內隊員合同在聯盟進行詳細備案。未經備案的俱樂部隊員,聯盟將無法確認其合同的有效性,因此無法對其合同進行保護。

  1.2在選手合同有效期內轉會僅限於俱樂部之間的交關係。選手所屬俱樂部有權拒絕選手個人及第三方個人(公司)轉會談判。

  1.3俱樂部私下以額外利益及條件誘惑選手加入,經舉報查證後該俱樂部將被處以包括但不限於扣除聯賽相應積分、罰款、沒收補貼、行業通告、取消聯盟資格等處罰。

  1.4任何想僱用與另一俱樂部有合同在身的隊員的俱樂部,在與該隊員接洽前,必須以書面形式與隊員所在俱樂部聯繫,雙方協商轉會條件。在條件達成後(雙方需要以郵件形式確認並抄送聯盟),新俱樂部才可與該名隊員進行接觸商談個人待遇等問題;

  1.5俱樂部與被任何方式長期禁賽的隊員簽約均視為違規,聯盟有權根據簽約的具體情況進行判定並處理。

  (長期禁賽定義為以合同長度為準)

  1. 1.6一個選手在1年內轉會次數沒有限制但在一個比賽中最多只能代表1支俱樂部參加。參賽隊員名單依據報名信息決定。

  1.7如選手個人因不可抗拒因素選擇退役,那麼該名隊員的合同於退役當天凍結。選手復出則需先執行完原俱樂部簽訂的合同方可選擇新俱樂部。

  1.8 俱樂部提出對於合同期內隊員的轉會申請,由隊員簽約俱樂部和已發出轉會要約的俱樂部協商轉會條件。包括但並不僅限於永久轉會、租借、隊員交換、轉會費等,談判結果如出現分歧,隊員簽約俱樂部有權拒絕該隊員轉會。

  1.9如無重大違規,俱樂部辭退俱樂部合約期內選手需補償不少於該選手三個月基本工資的補償金,或通知聯盟將其掛牌公示,掛牌價格由選手所在俱樂部設定。聯盟會根據選手之前表現對其進行評價及推薦。

  1.10如選手本人向選手所在俱樂部繳納選手解約金且在款項到位後,選手所在俱樂部不應以任何理由阻攔該選手轉會。

  1.11除非有關雙方----原俱樂部、新俱樂部一致同意,否則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轉會。(建議咨詢選手意見)

  1.12 俱樂部之間的轉會談判可以在任何時候開始,但轉會行為必須在轉會期內執行。

  1.13 一切轉會交需經過聯盟審批,任何轉會必須經過聯盟正規流程手續,否則視為無效轉會,並追究俱樂部責任。

  1.14 任何同時與多個俱樂部簽約的隊員將受停賽處分,直到聯盟就此事出面裁決。

  1.15 俱樂部之間的轉會交,務必於當季轉會窗口關閉前以書面形式向聯盟提交相關資料,逾期聯盟組委會將不予受理。

  1.16選手合同中理論上應有不低於年薪十倍之違約金(解約金),當選手或第三方俱樂部為該選手以違約金解約時,應以解約時當年年薪為準(選手在當年若有薪金變動,則計算時應以變動後的薪金和時間為準)。

  二、選手轉會守則

  2.1 在正式合同期間,選手在非休賽期30日內沒有參加任何正式比賽根據自己意願可通知所屬俱樂部表達自己的比賽意願。滿90日未參加任何正式比賽且非選手自身原因則可直接以書面形式向聯盟申請調解,如調解未果,則可由聯盟,俱樂部,選手三方進行掛牌協商,達成協定後由聯盟掛牌公示。掛牌金額不應低於選手年薪。

  2.2選手與其他俱樂部選手不得直接討論轉會,待遇薪資等問題,經舉報查證後,聯盟將對選手進行處罰。涉及通過私人交情挖人或惡意轉會者將視情節給予嚴厲的處罰。處罰包括但不限於扣除聯賽相應積分、罰款、沒收補貼、行業通告、取消聯盟資格等。對挖人選手進行停賽並罰款的處罰。

  2.3選手在承擔與俱樂部的勞動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後即等於自己買斷了合同,與原俱樂部勞動關係正式解除成為自由選手,其他俱樂部均有權利與該選手進行簽約。

  2.4如果選手合同未到期且未經過其所屬俱樂部的批准,選手因個人原因離開本俱樂部,將視同違約。俱樂部可持相關手續直接到聯盟辦公室提交申請,由聯盟做出裁定。一經審核確認,該選手除需承擔與俱樂部的勞動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外,聯盟將對該隊員追加禁賽處罰。在禁賽期內聯盟所屬任何俱樂部將不允許與該隊員進行簽約。

  2.5選手之間不得私下約定共同轉會,自建俱樂部,脅迫解約等問題,經舉報查證後,聯盟將對選手進行處罰。涉及通過私人交情挖人或惡意轉會者將視情節給予更嚴厲的處罰。

  2.6被挖選手如果回應挖人方,並向對方提出意向,則該選手應除以罰款並禁賽。

  三、自由選手轉會制度

  3.1 沒有任何勞務合同在身的選手為自由選手,俱樂部可以在任何時期簽約自由選手,如該名選手在當個賽事進行期間加入俱樂部,則在當個比賽中不得代表俱樂部參加聯盟指定賽事。

  3.2 自由選手簽約:自由選手簽約須與俱樂部簽訂勞動合同並在聯盟處備案。

  3.3 任何職業選手合同到期未選擇續約成為了自由選手,原俱樂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拖欠選手合同期內工資。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限制選手人身自由。如有違反經舉報查證後,聯盟將對俱樂部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將聯繫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3.4 受限自由選手在與第三方俱樂部進行合同談判時必須通知原俱樂部及聯盟,違者剝奪其與第三方俱樂部自行談判之權力。

  3.5原俱樂部擁有與受限自由選手的優先續約權,如原俱樂部匹配第三方俱樂部開出的合同,那麼受限自由選手應優先與原俱樂部進行續約。

  3.6受限自由選手與第三方俱樂部開具的合同要約原俱樂部放棄匹配,則受限自由選手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要約簽訂合同。如果該選手與第三方俱樂部的合同與之前開具的合同要約不符,則聯盟永久禁止第三方俱樂部參加聯盟所管理的全部賽事,且對之後引進該選手的俱樂部同樣永久禁止參加聯盟所管理的全部賽事。如已經進入聯盟管理賽事之俱樂部引進該選手則立即剝奪該俱樂部參加聯盟賽事的參賽權。在調查俱樂部合同舞弊過程中如果發現選手涉嫌參與,聯盟有權對該選手進行處罰。

  四、聯盟內外俱樂部間轉會制度

  4.1聯盟外俱樂部違規簽約聯盟內俱樂部隊員,經舉報查實後,視同該俱樂部及該名選手永久放棄參加聯盟所管理賽事的參賽權。

  4.2因無法確定聯盟外俱樂部隊員選手合同的有效性,因此聯盟無法對聯盟外俱樂部的權益進行保護。

  五、仲裁

  5.1如俱樂部違反本制度內的規定,聯盟有權力對俱樂部進行處罰。

  5.2俱樂部需監督管理旗下選手遵循本協議內的各項規定。

  5.3如果此項制度內出現了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符合的細節條款,則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5.4轉會制度中涉及到處罰條款的款項,處罰模式包括但不限於扣除聯賽相應積分、罰款、沒收補貼、行業通告、取消聯盟資格。

  5.5如果在各項賽事期間和轉會期發生了糾紛是本制度內沒有涉及到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一律禁止實行。但可以在下次聯盟大會上以議案形式提出。

  5.6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屬聯盟管理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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